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达2019年全区土地利用计划,从八个方面加强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和管控。
一是新增城镇用地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相挂钩。落实“人地挂钩”机制,切实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的生产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在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产业集聚效应、进城落户人口趋势和需求,根据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合理测算和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对承载进城落户人口较多的县区给予倾斜支持。
二是继续试行用地指标核销制。2019年,在对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单独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继续试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的基础上,将“双百双新”项目、脱贫攻坚“四大战役”项目、“四建一通”工程和“四好农村路”项目、自治区储备计划项目纳入用地指标核销制试行范围。
三是单列贫困县(含已脱贫县)用地计划。为保障脱贫攻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自治区单列极度贫困县每县1000亩、深度贫困县每县800亩、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石漠化片区县每县600亩、自治区级贫困县每县200亩用地计划指标。贫困县单列指标优先用于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发展扶贫产业,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四是单列重点城市新区(产业园区)用地计划。2019年,自治区单列五象新区、南宁教育园区、柳东新区、临桂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中马产业园区、龙港新区(北海、玉林)、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用地计划。城市新区(产业园区)用地计划纳入市级用地计划考核范围,执行市级计划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是单列农民住宅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标。对农民住宅用地实行先使用后核销制度。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一户一宅”要求的,各地可先依法批准,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使用的农民住宅用地计划指标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销。申报核销时需要随文报送农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属实的,予以核销;不属实但已批准用地的,等量扣减下一年度市级指标。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用地,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在预留指标额度控制范围内,由各设区市通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三级联管”系统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指标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后正式下达项目用地指标。
六是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挂钩制度。14个设区市市区商服、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在自治区交易平台购买的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商服、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未完全使用在自治区交易平台购买的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自治区在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按未完成任务量的1倍扣减;全部使用在自治区交易平台购买的贫困县节余指标的,给予使用量5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各县(市、区)要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平台,凡在本县域内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的周转指标,在优先保障被拆迁农民安置和村集体产业发展用地基础上,节余指标均可进入本级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各县(市、区)年度商服、商品住宅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不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须通过购买本地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予以保障。
七是盘活使用存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近期不能报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可调剂给当前急需建设的项目,切实提高用地指标使用效率,保障急需建设项目用地。
八是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动态监管制度。2019年8月31日前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报批率未达到下达量80%的,收回15%的年度计划指标,10月31日前未完成全部下达指标报批的,剩余指标一律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