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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 ——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栏目:行业法规 发布时间:2018-10-16 点击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5 号)

内容提要

      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18 年 4 月 2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这两类企业可弥补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 7 月 11 日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延长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的政策。为了确保上述优惠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本公告”)及官方解读,就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征管操作事项进行明确,以利于税务机关准确把握执行和纳税人正确理解享受。

      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主要适用对象为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

       明确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 10 年。例如,企业于 2018 年 5 月具备资格,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均存在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则相关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可以按下表进行结转弥补:

 

具备资格年度

2018 年

以此类推

具备资格之前

5 个尚未弥补完亏损的年度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

可结转年限

10 年

10 年

10 年

10 年

10 年

……

最多结转至可弥补亏损的年份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

 

      明确具备资格年度的确定方法。

 

资格类型

具备资格年度的确定方法

高新技术企业

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

如: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

有效期 3 年。则具备资格年度: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2021 年。

科技型中小企业

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

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 年 5 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

注明的年度为 2018 年。则具备资格年度为 2018 年。

 

       明确企业特殊性重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的承继问题。

      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企业合并

      例一:2018 年A 企业吸收合并 B 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 A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 2016 年亏损 100 万元,B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 2016 年亏损 200 万元,B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2000 万元。2018 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根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计算出 A 企业承继 B 企业可弥补亏损限额=2000 万元×4%=80 万元。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本公告规定,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合并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 10 年。合并后的A 企业在不同情形下,接例一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如下:

具备资格情

合并企业 A 具备资格

(假设合并当年即具备资格)

合并企业 A 企业不具备资格

 

 

被合并企业 B 具备资格

A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 2016 年亏损100 万元准予结转弥补年限为 10 年,即用 2018 年至 2026 年的所得弥补;A 企业承继 B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 年亏损限额 80 万元准予结转弥补年限为 10 年,即用 2018 年至2026 年的所得弥补。

A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 2016 年亏损100 万元准予结转弥补年限为 5 年,即用 2018 年至 2021 年的所得弥补;A 企业承继 B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 年亏损限额 80 万元准予结转弥补年限为 10 年,即用 2018年至 2026 年的所得弥补。

 

 

被合并企业 B 不具备资格

A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 2016 年亏损100 万元准予结转弥补年限为 10 年,即用 2018 年至 2026 年的所得弥补;A 企业承继 B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 年亏损限额 80 万元准予结转弥补年限为 10 年,即用 2018 年至2021 年的所得弥补。

A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 2016 年亏损100 万元准予结转弥补年限为 5 年,即用 2018 年至 2021 年的所得弥补;A 企业承继 B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 年亏损限额 80 万元准予结转弥补年限为 5 年,即用 2018年至 20216 年的所得弥补。

 

1.企业分立

      例二:2018 年A 企业分立新设 B 企业和 C 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分立前 A 企业资产共计 1000 万元,其尚未弥补完的 2016 年亏损为 200 万元。分立新设的B 企业和 C 企业资产分别为 400 万元和 600 万元。按照财税【2009】59 号文件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计算出 B 企业和 C 企业分别继承 A 企业尚未弥补完的 2016 年亏损 80 万元(200*400/1000)和 120 万元(200*600/1000)。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本公告规定,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 10 年。分立后的 B 企业和 C 企业在不同情形下,接例二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如下:

 

具备资格情况

被分立企业A具备资格

被分立企业A不具备资格

分立企业B和C具备资格

(假设分立当年即具备资格)

B企业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80万元准予结转弥补年限为10年,即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C企业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120万元准予结转弥补年限为10年,即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B企业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80万元准予结转弥补年限为10年,即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C企业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120万元准予结转弥补年限为10年,即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分立企业B和C不具备资格

B企业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限额80万元准予结转弥补年限为10年,即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C企业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120万元准予结转弥补年限为10年,即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B企业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限额80万元准予结转弥补年限为5年,即用2018年至2021年的所得弥补。

C企业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120万元准予结转弥补年限为5年,即用2018年至2021年的所得弥补。

 

明确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征管事项

      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无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或办理备案手续。

后续关注

      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在发生合并或分立并适用特殊性重组的情况下,务必要重点关注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的确认。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包括合并或分立)的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的确认需要遵循一定的顺序:

      1.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合并企业承继的合并前的亏损,应分别按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确认;但是当合并后的合并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时,其承继的被合并企业的可弥补亏损以及其本身延续的可弥补亏损均应按最长结转弥补年限10年确认。

      2.在企业分立的情况下,分立企业承继的分立前的亏损,应按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确认;但是当分立后的分立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时,其承继的被分立企业的可弥补亏损应按最长结转弥补年限10年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