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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2019年度A级资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
栏目:行业法规 发布时间:2018-07-26 点击率:

内容提要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本通知是对原财税(2013)87 号文规定的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的税收优惠延续执行,除了期间上的延续,整体上没有太大变化,多数政策均已延续,主要内容如下:

1.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 对规定范围内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2) 对除 100%先征后退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50%的政策。

3) 对规定范围内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2.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3.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4. 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5. 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后续关注

       由于营改增的变化,相比原规定第三条,本通知删除了“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7月 31 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跨境服务免税可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执行。同时还删除了原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科普单位、科普活动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科发政字〔2003〕416 号是基于关于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 号)的税收优惠制定的,但是财税〔2003〕55 号已于 2016 年8 月 18 日被废止,因此此处不再适用。

       另外在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清单也有增有减:比如适用 100%先征后退政策的增加了两项,修改了 1 项;适用新疆维吾尔地区 100%先征后退政策的减少了 1 项;适用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 100%先征后退政策的增加了 3 项。具体执行时需要以新颁布的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