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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栏目:行业法规 发布时间:2018-07-25 点击率:

内容提要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发展理念,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政策、规范纳税申报,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操作问题:

1. 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起始计算时间

      《通知》第五条第(三)项所称“三年(36 个月)内”,是指自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 36 个月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2. 备案申报的有关要求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单位资质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3. 选择适用现金奖励的计算方法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的 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栏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据此以“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以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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