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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 1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行业法规 发布时间:2018-03-14 点击率:

内容提要

1)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通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6 年 9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 2016 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 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 12%。

3)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后续关注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发生在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月 31 日的公益性捐赠且需要结转至 2017 年度进行扣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