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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组通字〔2017〕 38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栏目:行业法规 发布时间:2018-03-14 点击率:

内容提要

为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的要求,根据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1)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 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2)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3)  党组织工作经费要向企业生产经营一线倾斜,重视关心关爱基层,定期下拨基层党支部工作经费,保证党支部活动需要,以利于党支部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宣传服务职工群众、促进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4)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企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企业党组织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上级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各级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检查机关处理。

5)  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后续关注

该项费用为新增的限额费用扣除的规定。如有涉及,请关注在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中的《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第 24 行“(二十四)党组织工作经费”,《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 29 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