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税收新政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即,现行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分别为13%,9%,6%,0%。
销售建筑、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新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税费项目 |
征收基数 |
税费 |
文件征收依据 |
备注 |
房产税 |
租金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于1986年10月1日施行)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
增值税 |
租金 |
5% |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为不含税收入金额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增值税额 |
7%或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卫华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粤府[1985]46号)》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额 |
3%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额 |
2% |
以广东为例:《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
印花税 |
租金 |
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土地面积 |
以当地规定标准为准 |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增值税,月销售额为不含税收入金额。
2.其他个人(自然人)也应当适用财税(2019)13号号有关税收减免政策规定。
3.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减按 1.5%。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通知之附件1)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的规定,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属于且只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相关文件中有特殊规定的以外,自然人也应当适用财税(2019)13号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综上,则有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综合税率约为11.35%(市区)、11.3%(县城、镇)。月销售额10万以下的,综合税率约为6.05%。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位于市区1000平方米商铺,月租金为200元/平方米,则有该纳税人应交有关税费如下:
项目 |
金额 |
计算说明 |
销售收入 |
200,000.00 |
|
房产税 |
11,428.57 |
200,000.00/(1+5%)×12%×50% |
税金及附加 |
10,095.24 |
200,000.00/(1+5%)×5%×(1+7%+3%+2%)×50%) |
印花税 |
9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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