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
-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 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 按照实际月份换算为: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 小额贷款额度确认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下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备注:此处需要考虑进行比较时,除存在利率差异外,金融机构实际取得的收入和按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计算的利息收入也可能会存在差异。)
- 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后续管理
-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后续关注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需注意小额贷款利息免税期间,需要考虑分段计算,即: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免税标准按100万元(含本数)执行;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免税标准按1000万元(含本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