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祥浩新闻 > 行业新闻
(转载)EPC火了,合同价款的正确确定方式来了,千万别错过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9-08-05 点击率: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通常有三种形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分为成本加固定酬金、成本加固定百分比、成本加浮动酬金、最高成本加奖罚等形式。随着我国近些年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与之适用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完善。

       EPC模式下一般遇到最多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也称总价包死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酬金、比例酬金、GMP加奖罚形式),最近两年应用定额下浮率模式(这种方式有些类似于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的项目也开始多起来。笔者结合在国内从事EPC承包模式时经常遇到的几种价款确定方式,对其特点和适用条件进行一点探讨。

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特点分析及适用条件

1.1  固定总价合同特点

       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发包人通常在招标阶段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把各种风险尽量转移给EPC承包人承担(如:价格浮动等)。在投标人的互相竞争中,扩大了潜在承包商承担风险的范围。正如此,发包人对项目的过程管理不需投入太多精力,减少管理工作量,而且也更容易实现承包人主动性的发挥。承包商依靠专业能力进行方案优化、增强管理能力提高效率,规避或降低风险事项的发生,实现项目成本最优,让自身利润最大化。

1.2  固定总价合同实施难点

       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模式遇到最大的难点是价格的确定。通常我们说“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充分竞争”容易做到,“合理确定”就不好说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通常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这个时候发包人的概念里只有产量目标、投资预期、粗略建设标准和关键里程碑点目标等。基于成本竞争的压力,EPC承包人会最大限度地依靠自身专业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优化成本、化解风险,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项目成本最优。但对于工程总承包竞标来说,不是简单地拼价、压价,还有价格背后对应的各自方案,哪家方案最理想、性价比最高、最有利于发包人,如何计价、怎么才算是一个合理的、物有所值的计价方式没有判断标准。国内市场习惯于施工图阶段招标,这时报价比较细致,能够实实在在地看到价格与对应的“实物”,更容易判断其合理性。也正因此,大家对固定总价合同模式还是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对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适用条件做了如下规定: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这几条最大特点是不可预料或需要改变的东西很少,从内容和时间上相对确定,不会有太多风险因素,有利于履约。但从另个角度来说,正是因为在项目前期有大量不可预见因素,才更希望利用专业力量去实施,对有能力的EPC承包商也更有吸引力,从某种程度说EPC承包商有足够空间对方案进行合理优化,利用自身专业能力,把方案做到最优,这也是此项承包计价模式带给EPC总承包商的最大动力。

1.3   固定总价合同模式的适用条件

       从选择这种模式的客户类型上看它的使用条件,在国内市场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通常有两种客户类型。(1)外资客户。这种客户一般都有很严格的预算管控措施,项目启动时总预算成本也就确定了,并且在项目管理上有着丰富的人力、数据及项目管理经验积累,有相对完善的项目管控体系,或者有长期合作的专业管理咨询公司协助控制。从设计到施工的各种技术规格文件,可以把内容规定的很细,弥补设计方案较粗的缺陷,也为承包商的细化、优化做了限定。从各系统、各专业的材质、规格、用量标准,到施工细节、验收标准、调试方案等各方面都有明确要求,都有针对性的内容约束承包商任意优化。再加上严密的合同商务条款,能够较好地把风险转移给承包商,基本上可以把客户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起来。

       (2)有类似项目经验的内资客户。内资客户采用固定总价的情况一般是有已完工的类似项目可供参考,其造价经验指标和项目标准、档次等都能成为可靠的参考依据,并且也能对过去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新项目中很好地规避。因此,能够相对准确地评判竞价的合理性及对应方案的合理性。有时对于工期要求较紧的项目也会考虑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尤其对于工业项目,以最终出产品、尽快推向市场为目标的厂建项目,每提前一天完工所带来的市场机遇,无法用工程建设节余来弥补。这种情况下业主最佳选择就是通过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找经验丰富承包商实施。

       固定总价合同一旦确定价格,后续实施较为顺畅,发包人在关键的质量、进度、里程碑点等做好监控,不需其他太多投入,结算阶段也相对简单,这种方式更容易实现快轨(Fast Track)模式。

成本加酬金合同特点分析及适用条件

       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就是以项目实际执行后的项目成本为基数,加上约定的酬金计取方式,形成最终的EPC合同价。酬金的形式有以下几种:(1)固定酬金,针对某项目双方确定一个固定数,不随项目执行的最终实际成本变动;(2)按项目直接实施成本为基数比例提成;(3)按约定的项目暂估成本为基数加奖罚,也就是说达到项目设定的目标以下,按节余部分提成,超限担责。前两种情况,对EPC承包人来说没有成本风险,不用担心由于前期对项目成本核算不准导致亏损,只要做好专业项目管理按既定的项目目标(工期、质量、安全等等)完成,即可拿到约定的酬金。第三种情况有些类似总价包死的方式,设定目标成本,超额有罚、节余有奖,不同的是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成本参与更多一些。

2.1  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的特点

       不管是哪种方式,只要最终成本结算影响到承包商利益时(如按比例提成酬金和最大项目成本奖惩等),在项目启动前就要对成本核算方式有明确约定,并且在实施中发承包双方均会在意成本的发生及确认过程。与固定总价合同相比,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对承包商优化成本的动力较弱,承包的风险也相对较小。第三种方式相对有些动力,但确定目标值会比较麻烦,成本基数如何被双方都认可?利润分成比例如何确定?实施过程中如何处理项目成本确认以及变更的发生确认等等,看似简单的成本加酬金模式,成本的确认其实很复杂。

2.2 成本的确认方式及难点

       那么成本如何核算和确认呢?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常用的两种模式:一种是定额计价。按约定好的某地、某版定额、市场信息价等为基础最终结算做为项目成本依据;另一种是通过二次招标竞价确定。按二次招标后各分包的合同价加变更的结算价确定。不管用哪种方式,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一定要明确成本确认方式。

       当约定为定额计价方式确定项目成本时,一定要详细明确地列明哪种定额;当约定定额列项不全、不能满足项目需要时,采用什么定额(行业或某地或全国统一定额)作为补充、哪个更优先,借用定额是部分借用还是全套套用(消耗量、取费等)等等。没有哪套定额可以包揽全部,当遇到新列项时用什么方式解决。关于这些问题,不同造价专业人员站在不同角度观点往往不同,不管是过程计价还是最后结算,经常会发生争议。更主要的是项目成本的确认是事后的,而承包人更希望在实施前确定成本,尤其对于工期较紧的项目,如果在确定分包时无法有明确的成本(只能有计价原则),对发承包双方来说,心里不踏实,实施起来都会有后顾之忧,影响项目的执行效率。

       如果以二次招标竞争而来的中标价为分包执行成本,则需要由业主(原发包人)和EPC承包商组成的招标团队,进行公开或邀请方式的招标采购工作,工作量大、周期长,同样对项目实施的效率有较大影响,而且公开选取的包商是否是对项目执行最有利的,价格的确认和技术力量是否匹配,业主和EPC承包商之间总会有因角度的不同,观点不一,产生扯皮。

       我们遇到过的成本加酬金还有Guaranteed Maximum Price (GMP)方式,就是有一个最高限价,超出此限价,对总承包商要有罚责,低于此限价,可以约定利润提成。这样一个双重约束,对上有压力,对下有动力。这种更类似固定总价模式,能够让EPC承包商更关心、更有动力进行项目成本控制,但这种模式同样存在目标成本如何确定问题,存在着项目目标成本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问题,并进而连带的利润提成或罚责如何确定,过程的成本确认问题,变更责任问题等等,最终成本影响奖罚绩效。因此,过程的任何一项影响成本的决策都要考虑另一方态度,所以各方都很慎重,甚至由于各自角度观点的不一致,发生争议,致使决策效率下降,影响项目推进。

2.3  选择成本加酬金模式的适用条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对成本加酬金适用条件做了这样的说明:“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实践中我们遇到的仍然是两类客户:

       (1)外资客户。选择这种形式的外资客户,一般是对拟投资建设的项目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数据,并且自身厂务建设团队实力较强,人员配备齐全。项目管理体系完善,项目建设的技术规格资料较清晰明确。因此,对于承包商提供的各种实施方案(设计、施工等),他们有较强的审核评判能力,并且外资客户对项目管控的执行力较强。所以,基本上能够相对控制成本不跑偏,质量、安全、进度等能够按设定的好的目标执行。而且,外资客户更多地是选择GMP的成本加酬金模式,他们正是拥有较成熟的管理团队或管理咨询公司,较丰富的历史经验数据,能够设定一个成本目标最大值(Maximum Price),承包商在此基础上报价竞争,并且前提是要接受这个最高限价。这种模式对客户来说通过最高限价方式控制了超预算的可能,给承包商以成本控制的压力,同时也实现过程中的更多参与,确保项目按客户自身的期望发展。

       (2)以赶工为目的、项目需要尽快启动的内资客户。国内客户选择这种模式,一个是出于发承包双方彼此信任问题,一个是出于工期紧张考虑。尤其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如何使用、使用是否合理都要经过专业审计审核。在前期方案阶段(还没有施工图情况下)一次固定包死的计价方式无法满足这种事后审计的要求,项目又要快速推进,成本加酬金模式即可确保在项目前期让EPC承包商之间有适当竞争(技术方案、酬金等),又能尽快确定中标人快速向前推进项目,让发包人全过程了解每项成本的发生,起到过程监控成本的作用。只要做到,在招标阶段就把审计对成本核算的原则加进去,以约定项目成本的确认方式和原则,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事后审计发现投资偏离的不确定性风险。

定额下浮率计价特点分析及适用条件

       定额下浮率(折扣率)形式其实是一种固定单价的合同形式,它通常按照某套定额计价原则为基础,规定一个固定的下浮费率来进行工程结算。在招标阶段,按投标竞争而来的下浮率确定为合同结算下浮依据。近年这种计价方式引进EPC承包模式,但还有待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3.1 定额下浮率合同特点

       这种合同计价形式,对前期EPC项目招标相对简单,EPC承包人只要按下浮率竞价即可,招标时不需要深化的设计方案和图纸,可以快速启动项目招标定标工作通过下浮率的竞争(当然在投标人资格预审通过、都是合格承包商的前提下),确定中标人。为了转嫁主合同风险,EPC总承包商往往也会按照同样模式与分包商签订费率下浮合同,节省了实施过程中分包招标的时间、降低了评标的难度。对于项目前期推进、快速实施提供方便。

3.2  成本下浮率合同实施难点 

       在节省了招采工作、加快了施工进度的同时,也存在着与前几种类型相似的风险,尤其是发包人担心将来项目成果与自身期望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较大偏差。因此必须要有相对完善的技术规格要求,以便约束承包商竞价的随意性。下浮率越高对业主越有利,但如果约定不清,或方案不统一,承包商随意降低品质档次,各投标人竞争根本不是一个水平,提供的最终成果不是一个层次,那这种竞价就没任何意义。另外,关于计价原则,如果约定不清,将来结算同样也会扯皮。比如:套用定额问题。与成本加酬金形式一样,也存在先实施后定价(事后才能确定结算单价和总价)的问题。

       以某实际执行项目为例:根据前期投标竞争以下浮率为8%中标,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建筑安装施工费和设备材料费计价依据:

       (1)计价采用的费用定额:土建部分执行XXX年《XXX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装饰部分执行XXX年《XXX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安装部分执行XXX年《XXX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并按照XXX年《XXX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相应类别进行取费。市政部份执行XXX年《XXX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人工工资执行XXX号文标准。以上定额没有的项目可协商参考国家其他相应的定额。信息价按施工期间《X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的算数平均值计取。如果施工期间政府出台其它的调价系数或有关政策性调整文件,则按新标准执行。工程结算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上述标准计取后乘以(1-中标下浮系数)作为最后的结算价。

       (2)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和设备委托第三方进行招标,并经发包人认可。

       这种模式前期工程招标阶段效率较高,招标文件不需太复杂,只要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都可竞争报价,其他技术方案等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按下浮率最优的为中标人,下浮率越大,发包人未来结算成本越低,但接下来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开始多了。

       首先,对于信息价没有的材料、设备认价问题。EPC模式优势就是通盘策划、快速推进项目,EPC承包实施是分块分步推进,对于不同工作包、不同实施人(分包商)分别实施时,相同材料的价格(包括品牌、档次)统一问题,前序工作里确认的主材价格如何延续到后序工作包里,不同分包实施时,因统一标准导致的成本增加影响事先估计不足。

       其次,定额的套用问题。对于工业项目来说,很多地方定额不足以涵盖所有专业项目,需要借用行业定额的内容很多,而且项目环境的特殊需要,施工工艺方面的变化,对施工有更多更高的要求,地方定额对这种环境的考虑较少。如果简单地套用名称相同(而实质由于环境不同)差别会很大,但又没有权威的标准可参考。结算扯皮情况较多,甚至也会因此往前传导,导致分包商带有结算顾虑前期项目推动会受影响,工作效率下降。

       再次,出现变更的情况。对于有些变更内容,由于是事后结算定价,加上还有可能存在的定额套用问题,导致承包商有价格顾虑,在变更的态度上不积极,会让双方更多精力耗在对成本的测算上。

3.3  定额下浮率模式的适用条件

       EPC模式下使用定额下浮率合同计价方式,最近两年不断出现,这种类型的合同是以定额为计价依据的,应该多是借鉴以前在市政、民用建筑等施工承包模式而来。在市政或民用项目中定额子目基本上能全覆盖项目列项,不存在大量补充、借用定额的情况。定额水平是体现某行业或某地方社会平均水平的,投标人利用定额进行下浮竞争,让尽量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实力的承包商实施项目(中标),是有科学道理的。并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要能清晰的明确定额计价的计取办法,无歧异的锁定单价;必须深喑所选定额的价格水平(事实上很难),下浮率制定的合理区间(规避恶意无底线竞争行为);在每笔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需要能熟练快速的进行验工计价。总之,发包人需要有很专业的商务团队或咨询公司支持。对于工业投资项目,往往由于工期较紧、技术相对复杂,项目要快速推进,客户又希望能够在前期图纸方案不细化的情况下让EPC承包人展开充分竞争。下浮率移植到工业类EPC项目模式上,前期招标定标推进速度快,相对能充分竞争,但后面实施时暴露的问题也会较多,如前所述定额的覆盖(适用)问题、项目工期紧(赶工问题)、如何在定额套用中体现等等。因此,这种模式还要在进一步摸索完善中。

          结 语          

       总之,以上谈到的几种方式,各有各的使用环境、条件,各有各的优势。不存在哪一种绝对好哪种绝对差的问题,重要的是在于前期决策时优先考虑照顾哪些关切点,以及发包人前期准备充分性、投入人力或管理精力情况。针对特定环境下每一种计价方式,都有它的优势和不足,需要在实践中做好策划取长补短。

作者:谭忠杰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