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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重点法规提示
栏目:行业法规 发布时间:2018-11-08 点击率:

1.(财税〔2018〕98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内容提要

       根据个税改革的过渡期政策,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将分别先按照新的税率和扣除标准执行。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 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