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1. 征缴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 残疾人就业审核: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3. 申报方式及缴费期限: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保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申报缴费期限为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4. 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7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2017 年第 2 号)相比较,变化点如下表:
项 目 |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 2018 年残疾人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7 年残疾 |
减免缓缴政策第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 |
申报征收机关名 |
税务机关 |
地方税务机关 |
办理退款手续 |
用人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
用人单位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 |
后续关注
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需关注申报时间,以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而被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而多缴纳残保金。注册登记未满 3 年的小微企业和遭受不可抗力损失的企业需要关注免交残保金的相关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