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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栏目:行业法规 发布时间:2018-09-04 点击率: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50 万元提高至 100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行业分类

年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从业人数(人)

资产总额(万元)

工业企业

≤100

≤100

≤3000

 

其他企业

≤100

≤80

≤1000

 

2. 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后续关注

通知中对“从业人数”的范围做了明确,如有企业聘用临时在企业工作几天或者几个月

的人员不应计入企业的从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