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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财税〔2018〕 2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栏目:行业法规 发布时间:2018-05-29 点击率: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4)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 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二条执行;财税〔2016〕49 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 5%”调整为“不低于2%”,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7)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管理问题,按照财税〔2016〕49 号文件和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相关规定执行。

   8) 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后续关注

       本通知在财税(2012)27 号文的基础上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了修订,同时将相关税收优惠惠及至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另外本通知对新旧政策的衔接做出了规定,旧的政策可以享受至期满为止,而一些流程上的规定仍然可以按照财税(2016)49 号文的规定来执行。由于新增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税收优惠在财税(2016)49 号文件中并无规定,是否完全参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办理尚要在实操中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了解。

       从通知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集成电路生产的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要求更高。需要享受或延续享受集成电路税收优惠的企业,应结合相关税收规定评估自身情况并做好税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