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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的公告
栏目:行业法规 发布时间:2019-01-29 点击率:

 

       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专项附加扣除概念的引入,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分别颁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对各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条件、扣除标准、留存备查资料要求、专项规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责任和要求、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和操作办法即将于2019年1年1月起施行。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6个扣除项目,分别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借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我们在此将暂行办法和操作办法中的规定进行汇总,便于大家快速理解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和申报要求,从而最大程度的享受个税新政策带来的节税效益。

 

扣除项目

扣除标准

相关定义

特殊规定

留存备查资料

子女教育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学前教育;

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境外接受上述教育;

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父母可由一方全额扣除,也可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且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

 

 

扣除项目

扣除标准

相关定义

特殊规定

留存备查资料

继续教育

每月400元;

同一学历教

育的扣除期

限不超过48

个月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

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子女教育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按继续教育扣除。

 

取得相关证

书当年按照

3,600元定额

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相关证书

住房贷款

利息

每月1,000

元;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或者配偶;

单独或者共同购买

中国境内住房;

使用商业银行或者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贷款;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房住房贷款: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可由夫妻其中一方扣除,且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夫妻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人全额扣除,也可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首套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且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扣除项目

扣除标准

相关定义

特殊规定

留存备查资料

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1,500元;其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

其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

800元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主要工作城市: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的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扣除;由签订租金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赡养老人

独生子女:每2,000元;非独生子女: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且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非独生子女,可平均分摊,或约定分摊,或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且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

大病医疗

超过15,000

元的部分据实扣除;

扣除上限为80,000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即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的部分

可以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分别计算扣除额。 

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由谁负责申报?何时申报?
  •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可以选择在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由纳税人(以下简称“个人”)向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单位”)提交扣除信息表;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除信息表。但
  •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则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除信息表。
  • 扣除信息表有哪些申报方式?方式一(推荐):远程办税端方式二:填写电子表格
  • 方式三:填写纸质表格
  • 电子表格或纸质表格申报方式下,应将申报表格一式两份,分别由个人和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 扣除信息表未及时向单位提交怎么办?
  • 可以向单位申请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
  • 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除信息表,申请扣除。
  • 一年当中信息发生变化时怎么办?
  •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更新扣除信息表,并及时报送给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
  • 更换工作单位的怎么办?
  • 纳税人如果选择由单位代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应在新单位入职当月,向单位报送扣除信息表。
  • 信息没变化的情况下,每年都要提交扣除信息表吗?
  • 纳税人如果选择由单位代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应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
  • 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给单位。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单位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现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 提交的扣除信息不准确,应该由谁负责?
  • 纳税人对所提交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单位如果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如果拒绝修改,单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 扣除信息表和留存备查资料应当保存几年?
  • 纳税人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即次年6月1日起)将扣除信息表和留存备查资料保存五年;同时,扣缴义务人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即次年1月1日起)将纳税人报送的扣除信息表保存五年。
  • 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办理纳税人向其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可以。
  • 单位是否可以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可以。
  • 单位是否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是的。
  • 单位是否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当年已为其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 是的,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当年已为其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在年度中间要求提供的,单位也应予以提供。
  • 留存备查资料丢失怎么办?
  • 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进行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的,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纳税人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则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 不据实申报的后果是什么?
  • 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改正;情形严重的,将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