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专项附加扣除概念的引入,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分别颁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对各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条件、扣除标准、留存备查资料要求、专项规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责任和要求、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和操作办法即将于2019年1年1月起施行。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6个扣除项目,分别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借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我们在此将暂行办法和操作办法中的规定进行汇总,便于大家快速理解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和申报要求,从而最大程度的享受个税新政策带来的节税效益。
扣除项目 |
扣除标准 |
相关定义 |
特殊规定 |
留存备查资料 |
子女教育 |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
学前教育; 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境外接受上述教育; 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
父母可由一方全额扣除,也可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且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 |
扣除项目 |
扣除标准 |
相关定义 |
特殊规定 |
留存备查资料 |
继续教育 |
每月400元; 同一学历教 育的扣除期 限不超过48 个月 |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 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子女教育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按继续教育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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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相关证 书当年按照 3,600元定额 扣除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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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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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 利息 |
每月1,000 元;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
纳税人或者配偶; 单独或者共同购买 中国境内住房; 使用商业银行或者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贷款;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 |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房住房贷款: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可由夫妻其中一方扣除,且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夫妻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人全额扣除,也可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首套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且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
扣除项目 |
扣除标准 |
相关定义 |
特殊规定 |
留存备查资料 |
住房租金 |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其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 其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 800元 |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主要工作城市: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的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扣除;由签订租金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
赡养老人 |
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且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非独生子女,可平均分摊,或约定分摊,或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且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 |
大病医疗 |
超过15,000 元的部分据实扣除; 扣除上限为80,000元 |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即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的部分 |
可以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分别计算扣除额。 |
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