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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栏目:行业法规 发布时间:2019-01-29 点击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

一、开具范围

  •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 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二、开具方式

  •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三、“零纳税”情形下《纳税记录》的开具

“零纳税”是指纳税人取得了应税收入但未达到起征点而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仍然可以开具《纳税记录》。不会因税法修订或起征点提高而中断纳税人的纳税记录。

四、信息验证

为防止篡改、伪造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务机关提供两种验证服务:

  • 纳税人、政府部门和其他第三方可以通过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对相关信息进行验证;
  •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还设有验证码,也可以通过登陆电子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进行验证。

五、异议处理

  • 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渠道申请核实;
  • 纳税人也可到异议信息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