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为确保该项优惠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
一、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 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 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 10 万元/月纳税期或 30 万元/季度纳税期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 1:A 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2019 年 1 月销售情况如下例 1:A 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2019 年 1 月销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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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 10 万元销售额情况 |
超过 10 万元销售额情况 |
1 月 |
货物 4 万元 |
货物 4 万元 |
服务 3 万元 |
服务 3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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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2 万元 |
不动产 1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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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9 万元 |
17 万元 |
征税情况 |
免税 |
7 万元免税(货物+服务); 10 万元照章纳税(不动产)。 |
二、差额征税政策适用问题
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
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适用问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问题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包括: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曾在 2018 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 2019 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 2019 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可申请退还税款的情形:
1. 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 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 2019 年 1 月(季度)已缴纳税款:小规模纳税人 2019 年 1 月份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第 1 季度未超过 30 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关于销售不动产政策适用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 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