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内容提要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新创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在2014年和2015年出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包括《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2014年64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2015年68号公告”)。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范围由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扩大至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的投资力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制定和发布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保证政策有效贯彻实施,于2018年8月制定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2018年46号公告”)。相对于2014年和2015年出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文件,2018年出台的财税(2018)54号和2018年46号公告主要是针对固定资产中的设备和器具(即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制定了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同时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口径。主要包括:
后续关注
目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事项主要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除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准备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还需要按照 2018 年 46 号公告的规定准备新增的备查资料。另外由于上述六个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文件目前均有效且其在适用时间, 适用行业,适用标准等存在一定交叉和差异,且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还会形成税会差 异,因此纳税人在新购进固定资产前期、中期、后期都需要进行合规的安排和管理,以准确 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进行会计记录。
为了更加准确地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和总结相关内容如下:
事项 |
财税(2018)54号 2018年46号公告 |
财税(2015)106号 2015年68号公告 |
财税(2014)75号 2014年64号公告 |
|
适用期间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015年1月1日后 |
2014年1月1日后 |
|
适用的固定资产种类 |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
||
适用缩短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的行业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2014年64号公告,财税(2015)106号和2015年6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
新增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 |
六大行业企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允许一次性扣除的行业和单位价值标准 |
所有行业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500万元。 |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 ≤100万元。 |
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 所有行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 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 5000元; 所有行业企业持有2013年12月31日前固定资产折余价值≤5000 元。 |
|
单位价值超过一次性扣除标准时采取缩短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 |
缩短折旧年限:购置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可选择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注:缩短折旧年限及加速折旧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
|||
留存备查资料 |
新增资料: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发票,到货时间说明,竣工结算说明等)。 |
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