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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栏目:行业法规 发布时间:2018-10-16 点击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通知》,具体内容可参考税务信息2018年5月总第(47期),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简称本公告)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执行口径、办理程序和资料及其他管理要求进行明确。相关内容如下:

1.相关政策执行口径

      (1)明确满2年的口径及投资时间计算口径。《通知》第一条称满2年是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仅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对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

      (2)明确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

      (3)明确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出资比例的计算口径。出资比例,按投资满 2 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将计算出资比例的时点确定为投资满 2 年当年年末,对同一年满 2 年的投资统一计算,简化计算方法,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4)明确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

      (5)明确法人合伙人可合并计算抵扣。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办理程序和资料

      (1)企业所得税

       (a)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要求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b)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供留存备查,不再要求合伙创投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

       (2)个人所得税

①备案程序

      (a)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备案。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备案环节的相关手续,主要由合伙创投企业办理,个人无须另行办理备案手续。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年度终了 3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b)天使投资个人备案。与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不同,天使投资个人需要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 个月的次月15 日内,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②个人享受投资抵扣政策

       (a)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申报抵扣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只需正常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即可享受投资抵扣。填写申报表时,需要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

      (b)天使投资个人的申报抵扣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天使投资个人可以在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办理投资抵扣。具体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和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转让投资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票。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税款清算时,办理投资抵扣。

      (c)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税务处理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其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可以在 36 个月内转让其他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进行抵扣。具体分两步进行:

      ①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时,天使投资个人应持前期投资抵扣备案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时到原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②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抵扣时,持税务机关登记后的已注销清算企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前期办理投资抵扣时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办理投资抵扣手续。

      3.施行时间

      本公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考虑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公告规定继续办理抵扣。